中国养蜂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
日期:2010-11-30 |
中国养蜂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养蜂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对分支机构(含专业委员会、协作委员会等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养蜂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养蜂学会分支机构是中国养蜂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我学会在该领域业务活动的专业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学会章程和学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本专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向业务主管部门(农业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申报,经农业部审查同意并在民政部核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团结、联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营利机构,为推动本专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二章 申请设置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设置申请形式:
由学会办公室直接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由本专业具有代表性的五个以上单位会员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五位学会理事或三位常务理事推荐,经学会办公室,提交理事长审阅,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六条 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条件:
1、本专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含英文);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5、有经费来源;
6、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7、本专业的成员必须是学会会员,挂靠单位必须是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七条 申请设置分支机构必须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必要性);
2、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简历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3、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活动经费来源;
5、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6、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7、其他。
备注: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经业务部门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后,由分支机构筹备组组织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和委员。
第九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五年,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一名,可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上一届委员会(新成立的由筹备委员会)提新一届主任、副主任、秘书候选人建议名单,并征求分管副理事长意见后报学会办公室呈秘书长、常务理事长审核同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再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
分支机构至少每二年召开一次全国性的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研讨会;至少两年开展一次全国性的专业活动;每年均须有活动,每次活动之后,须向学会提交纪要。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积极向学会反映本专业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专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交流、培训和研讨会;
(四)为本专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组织撰写本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六)经学会授权,规范本专业范围内的行业行为和进行质量认证;
(七)承办学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八)执行学会有关规定。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各项活动,要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宣传。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各项活动之前,必须向各自分管的副理事长及学会办公室呈书面报告,经分管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举行,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分支机构名称,违者将纠其责任,同时更换负责人及其挂靠单位。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每年10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学会提交翌年工作计划,在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学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学会承担。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学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学会所有。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组织全国性和国际性的业务活动,需向学会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中国养蜂学会名称的全称,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将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严重者则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擅自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名称公开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未接受学会委托,直接吸收会员或收取会费的;
(五)未经学会允许,在重大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六)对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与支出
(一)有偿服务的合理报酬;
(二)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三)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开展各种活动的结余;
(五)经费支出用于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本专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支出费用在2000以内的由主任审批,2000以上的需事先书面报告报学会秘书长、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条 财务由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银行账户。学会为分支机构设立独立账页,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举办培训班、展览、推荐及认证产品等有收入活动,须向学会交纳10% 的管理费。
第五章 变更 撤消
分支机构的变更、撤销须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请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核准。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撤销,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撤销请书;
(二)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收缴《社团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会章程有规定而未列入此管理办法的按章程执行。本管理办法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